• 今天是: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东莞市纵横世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于航空航天汽车军工质量培训
  • 网站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航材分销商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航空咨询 > 航材分销商

    63K
    第一章节 总则航材分销商资质
    发表时间:2021-04-01     阅读次数:     字体:【

    1.1 概述

    航材分销是航材流通环节之一,为确保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满足所安 装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航材分销商应建立一套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以控 制航材的合法来源、管理航材的合格证件、满足航材的存储和运输条件等, 向客户提供合格的航材。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下文简称“协会”)按照 AC121-58R2“合格航 材”的要求,作为第三方机构,组织航空运营人和维修单位的审核员或独立 审核员,对国内、国外/地区分销商进行资质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航材分销 商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航空运营人和维修单位可将其列入由其质量部 门控制并正式批准的航材供应商清单中。

    航材分销商应依据本评审标准和程序向协会提出评审申请。 1.2 参考依据

    本手册依据 CCAR121.363 条、CCAR145.22 条和咨询通告 AC121-58R2“合 格的航材”的相关要求编写。

    1.3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和程序适用于所有向航空运营人和维修机构提供航材的国内 和国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

    1.4 定义

    1.4.1 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 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 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注:对已符合相应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标准件,如果航空器或其部件制


    造厂家对其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检验要求或质量控制标准并赋予其全新的件号, 则这些件不能再被视为标准件。

    1.4.2 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 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 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 确的。

    1.4.3 新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审定过 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1.4.4 航材: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1.4.5 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营人提供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和 原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包括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 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的代表、代理人(包 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1.4.6 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名义从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具备 合格资质的维修厂家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和获取航材,进入库房,然后再 将所购买航材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或租赁给航空运营人的机构。维修单位在向 航空运营人销售、租赁航材时,将视为航材分销商。

    1.4.7 航材分销商质量系统:为保证航材持续满足局方规定的适航性要求和 航空运营人的航材管理要求,航材分销商应建立一个集行政管理、技术文件 和工作程序共同作用的控制系统。该系统中,航材分销商通过其行政管理和 工作程序的控制,应保证销售的航材充分满足适航性要求和客户要求,尤其 是航材的证明文件应该准确真实地反映该航材能够充分满足购买合同中标明 的条件。


    1.4.8 航材共享: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参与方共同投入建立起的一个航材备件 资源,并由多个用户共同使用这个航材备件资源的航材管理模式。

    注 1:在航材共享中,航材备件资源的投入参与方可以是航空器及其零部件 的制造厂家、航空公司、维修机构、航材分销商;而使用这个航材备件资源 的用户主要是航空公司。

    注 2:对于仅有一个用户使用航材备件资源的情形,将不被纳入航材共享的 范畴进行管理,而将按照本文件第 11 段“航材的租用和借用”的规定来进行 管理。

    1.4.9 航材原始合格证件:航材分销商在购买航材时,应获得满足附录一要 求的航材合格证明文件,以证明航材是满足局方要求的合格航材。

    1.4.10 航材的可追溯性:通过随附的航材文件或其他可接受的方式,可以将 航材来源追溯到原制造厂或满足局方规定的合法航材来源,航材的合格证件 应满足附录 1 的要求。

    1.4.11 真实复印件:航材分销商通过加盖经批准的航材分销印章,以证明相 关文件的复印件是真实有效的

    1.4.12 追踪号:当航材进入由航材分销商控制系统时,建议由分销商对每个 序号/最小批次航材给定的一个内部识别号,以方便追踪、管控航材的所有相 关信息。

    1.5 管理部门

    协会秘书处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审标准和程序的编写和修订、 审核员管理、航材分销商证书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航材分销商证书颁发 和信息公布等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 28 号英特公寓 B 座 1802 室,邮编:100028 联系电话:010-84254575或 0769-82978806 13560742727

    1.6 评审周期

    1.6.1 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周期为 24 个月。

    1.6.2 对于初次评审时还未从事过航材销售或租赁业务的航材分销商,经评

    审合格后,首次颁发的合格证有效期为 12 个月。

    1.7 审核员的来源 航材分销商审核员为来自航空运营人和维修机构的质量审核员以及协会

    聘用的具有相应适航审核经验的专业人员。 1.8 修订和分发

    1.8.1 本规定由协会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编写和修订,经协会秘书长批准 和民航局认可后生效。

    1.8.2 本手册由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分发。

    1.9 生效和偏离

    1.9.1 本标准和程序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1.9.2 对于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实施管理及申请协会分销商证书的航材分销商,

    应当于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后全面符合本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和要求。


     
    上一篇:初次/复审申请《航材分销商证书》报备资料清单
    下一篇:深圳航材_广州航材分销商资质-纵横世纪第二章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程序